【涨知识】企业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获得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发布日期:2025-12-17 17:13:56若企业购买的是保本型理财产品,即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需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若企业购买的是非保本型理财产品,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
企业出售未到期的投资产品取得收益,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企业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无需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A公司为一家金融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6月A公司购入B上市公司股票100万股,交易均价20元/股,共支付买入价2000万元,2024年10月因市场变动,A公司决定卖出持有的B上市公司股票50万股,交易均价19元/股。
2024年12月市场回暖,B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回弹,A公司将剩余的50万股B上市公司股票卖出,交易均价22元/股。假定A公司无其他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发生的B上市公司股票转让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2024年10月卖出股票50万股,交易均价19元/股,低于买入价20元/股,当月无需缴纳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产生金融商品转让负差50万元(50×20-50×19),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2024年12月卖出股票50万股,交易均价22元/股,高于买入价20元/股,2024年12月应计算缴纳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2.83万元。
10月产生的金融商品转让负差50万元可结转与本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故12月应缴纳增值税=(1100-1000-50)÷(1+6%)×6%=2.83万元。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二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