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证继承公告(2024年第35期)
发布日期:2024-09-10 07:22:04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依上述申请予以登记,根据《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申请人李颖淑因继承被继承人鲁德成的不动产权,于2024年9月3日向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并保证以下事项的真实性: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依上述申请予以登记,根据《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申请人刘改玲因继承被继承人李玉功的不动产权,于2024年9月4日向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并保证以下事项的真实性: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依上述申请予以登记,根据《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申请人宋新民因继承被继承人杨庆兰的不动产权,于2024年9月5日向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并保证以下事项的真实性: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依上述申请予以登记,根据《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