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ST华通(002602):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发布日期:2025-02-22 07:11:09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满足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世纪华通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车业”)日常经营所需,更好地保证业务拓展,公司于 2025年 2月 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拟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担保合同”),由公司为华通车业向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申请的三年期授信额度 32,8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期授信额度有效期内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统称“借款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年止;同时拟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公司浙(2016)绍兴市上虞区不动产权第 0017102号、第 0017100号不动产作为上述授信额度金额的担保抵押物,抵押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 55,116万元,担保期限为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不构成关联担保。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决议的形成和签署人数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信贷业务及担保事项涉及的相关协议均尚未签署。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摩托车零配件制造;模具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喷涂加工;塑胶表面处理;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担保期限为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年止;
借款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履行借款主同和担保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等)及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等。
借款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履行借款主同和抵押担保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险运输评估费、保管费、鉴定费、公证费、处理货物的费用等)、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等。
(1)浙(2016)绍兴市上虞区不动产权第 0017100号不动产属于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属于公司,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相关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所在地位于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越爱路 66号,资产的评估价值为 16,708万元人民币。
(2)浙(2016)绍兴市上虞区不动产权第 0017102号不动产属于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属于公司,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相关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所在地位于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越爱路 66号,资产的评估价值为 29,222万元人民币。
本次拟为全资子公司华通车业提供担保,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全资子公司的业务拓展,确保满足正常运作所需的资金需求。华通车业的经营情况正常,具备偿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虽华通车业未提供反担保,但作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公司为其担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包含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及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743,316.24万元。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507,881.7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40%。其中,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32,128.58万元;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8,205.31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267,547.8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75%。
上述担保发生后,对外担保总余额将为 540,681.7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1.72%。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不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