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证继承公告(2024年第23期)
发布日期:2024-06-18 17:32:19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依上述申请予以登记,根据《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申请人吴雪玲因继承被继承刘海生的不动产权,于2024年6月13日向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并保证以下事项的真实性:
五、被继承人的不动产坐落于徐州市云龙区汉源大道以西绿地商务城(B8-1地块)3号楼 2-1103、3-2-1104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依上述申请予以登记,根据《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申请人权太霞因继承被继承高灿真的不动产权,于2024年6月13日向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并保证以下事项的真实性: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依上述申请予以登记,根据《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江岩的不动产权,于2024年6月14日向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并保证以下事项的真实性:十、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依上述申请予以登记,根据《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