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登记事项公告(编号(2024002)
发布日期:2025-03-12 10:37:17因城市建设需要登记申请人房屋被拆除,未办理产权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现就下列不动产权归属向社会异议征询,若有异议者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永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永安市燕西南翔路2199号,电话)提交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据,逾期无异议者,将予登记发证。特此公告!
拆除房屋位于永安市新安二区18幢101室,建筑面积31.74平方米,登记申请人属棚改安置取得(未办理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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